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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奖惩措施

(1)道路客运企业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道路客运班线许可的重要依据之一。

    ①对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客运班线经营权的,在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优先许可给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

    ②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的,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指标之一。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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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上两年度连续被评为AAA级的,其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且申请继续经营的,在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原许可机关应当允许其经营权自动延续,但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④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其原有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班线经营权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其他经营者申请的,优先授予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经营,或通过经营权招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

    (2)鼓励大宗货源单位在选定货运企业时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运输企业。

    (3)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4)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

    ①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拒不改正的。

    ②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实的。

    ③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无法进行的。


创建时间:2018-11-15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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